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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方式之债权出资在实务中该如何操作

  • 文章来源:法务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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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7-31

股东出资方式之债权出资在实务中该如何操作

 

一、两种类型

1.一般的债权出资:出资人将对第三人的债权转给公司,即债权转让。

2.债转股:债权人将原先对公司本身享有的债权作价出资。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公司债权人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增资入股,由债权人转化为股东;二是公司股东以对本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对公司负有的出资义务。

二、实践中认可的债权出资方式

国债、企业债券以及道路、桥梁收费权、特许经营收费权等信用良好的债权,对被投资公司本身享有的债权,等等。

三、风险

1.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调查核实债权真实性成本较高。

2.债权能否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取决于债务人的诚信和清偿能力。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则债权变为自然之债,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会造成债权价值显著降低。

四、针对出资债权真实性风险问题

1.股东以虚构的债权出资,债权本身系虚假的,或在实际缴纳出资时,出资股东隐瞒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或者债务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在出资债权价值显著降低的范围内构成出资不实,股东应当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出资不实的股东补足相应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并进行赔偿。

2.根据《公司法》第52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发送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仍未履行出资的,可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相应股权。

3.在出资债权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虚构债权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民法典》第763条关于虚构应收账款保理的规定保护被投资公司的利益,即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债务人向公司确认债权真实存在后,对债务人制造的虚假外观产生合理信赖,接受该债权作为出资的,公司有权请求债务人清偿相应债务,债务人不能以债权不存在对抗。

五、针对出资债权实现风险问题

1.公司或其他股东决定是否接受债权出资以及对出资债权进行评估作价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风险因素,作出合理的评估。

2.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对出资债权的实现进行保障,如:通过章程或者公司决议方式确定,在出资债权实现之前,对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进行适当限制,限定以已到期的债权出资,不存在连带债权人的债权出资,债权出资到期不能实现时由股东进行补足,等等。

六、债权转让的操作步骤

1.开展尽职调查,核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可转让性。

2.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发起设立阶段不需要)。

3.评估作价并协商: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出资的债权进行评估,出资人与公司其他股东在评估价上进行协商,确定拟出资债权的价格。

4.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5.通知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交付债权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债权转让手续

7.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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